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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的通知
2026-06-25 新闻来源: 未知 阅读数量:24 返回列表
近日,省工信厅联合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七部门印发鲁工信化工〔2026〕89 号文件,正式出台《山东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实施。办法明确化工园区申报面积门槛、选址禁限区域、规划评估、安全环保配套硬性条件、省级联审认定全流程,落地化工园区 “减二增一” 调整政策,自 2026 年 7 月 25 日起施行,原有两项旧认定办法同步废止,现将通知及办法全文转发如下:

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的通知

SDPR—2026—0040004

鲁工信化工〔2026〕8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山东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6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化工园区规范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原函〔2025〕317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化工园区认定工作,推动省人民政府关于化工园区“减二增一”等政策落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园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以发展化工产业为导向、地理边界清晰、管理机构明确、基础设施完善的工业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减二增一”政策,是指设区的市整合压减辖区内2个化工园区后,可申请增设1个化工园区。省委、省人民政府重点推进,拟纳入国家产业规划布局的重大石化化工项目选址区域,符合化工园区选址条件的,可认定为就近化工园区的片区,按照本办法执行;项目投产前该片区应通过验收。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批准化工园区的认定公布,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认定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提出办理意见按程序报批等工作;

(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总体规划审核等工作;

(三)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审核等工作;

(四)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核等工作;

(五)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周边现状和规划国道、省道公路及地方运营铁路安全保护距离,以及是否开展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审核等工作;

(六)省水利厅负责规划水资源论证、占用河湖水域岸线审核等工作;

(七)省应急厅负责安全风险等级预评估审核等工作;

(八)其他部门按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第二章 选址条件

第五条 拟认定化工园区建成区连片面积应在4平方公里以上,或者规划连片面积在6平方公里以上、建成区面积在3平方公里以上。

第六条 有明确的四至范围和矢量坐标,四至范围应以道路、河道等可用于封闭管理的固定界限或者企业围墙为边界。

第七条 选址布局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满足国土空间规划和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应急救援、资源利用、交通运输、综合防灾减灾等相关要求,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

第八条 禁止在下列地段、地区新建化工园区:

(一)黄河干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大运河(山东段)两岸2公里核心监控区范围内。

(二)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区以及其他生态空间管控区域。

(三)地震断层区、采矿陷落区、蓄滞洪区、全年静风频率超过60%的区域。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严格遵守《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

(四)其他环境敏感区域。

第九条 拟认定化工园区应合理布局、功能分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敏感目标之间的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并设置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危险物品场所、设施与公路、铁路距离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并在相关规划中做好衔接。

第三章 评估报告

第十条 拟认定化工园区应依据总体规划,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规划水资源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网络舆情风险评估等,且在有效期内。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功能区内的,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应与功能区规划统筹衔接。

第十一条 总体规划应包括产业发展、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生态环境保护、智慧化建设、水资源论证、节约集约用地和综合防灾减灾等章节,符合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及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等相关要求,与区域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并与所在市、县(市、区)有关规划相符。

第十二条 产业发展应统筹当地产业基础、土地资源、水资源、环境容量、城市建设、交通物流等情况,明确园区产业定位和主导产业链或特色产业集群,确保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及化工产业发展方向。

第十三条 制定适应区域特点和地方实际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并保持动态更新,建立入园项目评估制度,入园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及规划有关要求。

第四章 安全环保

第十四条 拟认定化工园区应具备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按规定配齐配强满足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需要的专职人员。安全风险等级预评估达到一般安全风险等级(C级)及以上,范围内相关企业两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化工生产安全事故、化工非法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且当年度没有被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以及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警示片指出突出问题,没有因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被环评区域限批、挂牌督办及限期整改未完成等事项。

第十五条 拟认定化工园区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人员集中场所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相互分离,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不得有村庄和居民集中区,不得有劳动密集型企业、学校、医院等敏感点,不得有社会道路穿越。

第十六条 实行封闭化管理,建立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对人员、车辆以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等物料进出实施全过程监管。严格管控运输安全风险,实行专用道路、专用车道,限时限速行驶,并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应急卡口,防止安全风险聚集。

第十七条 按有关规定开展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等工作,并根据论证报告意见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运输风险可控。

第十八条 对产生的危险废物全部收集,根据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和所在区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统筹配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做到危险废物无害化利用处置率100%。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特别是地下储罐、管网等)应进行防渗漏设计和建设,消除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建立完善的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管控体系和突发水污染事件环境应急三级防控体系。

第十九条 按照分类收集、分质处理要求,配备专业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独立建设或依托骨干企业)及专管或明管输送的配套管网,园区内废水做到应纳尽纳、集中处理和达标排放。按环评批复要求设有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并正常运行。含有码头的,应按有关规定配备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设置了入河(海)排污口的,排污口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根据总体规划、功能分区和主要产品特性,建立满足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等情形下应急处置需求的体系、预案、平台和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结合区域发展和功能布局建设相应的特勤消防救援站,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人员和装备。

第二十一条 根据自身规模和产业结构需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监测监控和风险预警体系,监测监控数据应接入地方监测预警系统和园区智慧管理平台,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实现互联互通。

第二十二条 建有满足产业发展需要的道路、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网络、防洪(潮)、消防站、气防站、医疗救护站等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具备双电源供电条件。

第二十三条 采取自建、共建或依托重点化工企业配套建设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或者委托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等提供实训服务,并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二十四条 认定化工园区申请文件及相关资料主要包括:

(一)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必要性分析、园区基本情况、拟实施项目情况、项目要素保障情况等;

(二)管理机构及管理工作方案;

(三)总体规划及批复文件;

(四)依法用地证明文件、拟认定区域的shp格式矢量文件;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文件、环境应急三级防控体系建设有关资料;

(六)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七)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及批复文件;

(八)公共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九)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报告,铁路运营管理单位、公路管养单位意见;

(十)涉及群众安置或社会道路迁改的,安置方案或迁改方案及批复文件、相关资金和建设用地基本落实证明材料;

(十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网络舆情风险评估两项报告及批复备案文件;

(十二)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十三)其他需要提报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 园区管理部门按照隶属关系向园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逐级提交园区认定申请资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以正式文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收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申请后,批转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园区资料进行审核,通过后组织第三方机构现场审核。

第二十七条 通过现场审核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联审,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请省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化工园区认定后的规范管理和扩区调区等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25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28日印发的《山东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7〕168号)、2018年1月12日印发的《山东省专业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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