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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解读|我省制定化工园区扩区调区管理办法
2025-01-14 102 返回列表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山东省化工园区扩区调区管理办法》。为不断提升园区承载能力,促进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省政府认定公布的化工园区和专业化工园区在已公布面积的基础上,可增加符合规划土地面积;或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发展需要,在未增加土地面积的情形下,可对用地范围进行局部优化调整。原则上,一个综合评价周期(三年)内只能扩区或调区一次。

办法规定,园区扩区调区由省政府负责批准。其中,扩区需满足园区综合评价得分不低于85分;化工园区内规模以上化工企业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占园区营业收入的70%以上;专业化工园区内规模以上化工企业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主导产业营业收入占园区营业收入的80%以上;已建成投产化工项目亩均产值不低于300万元,亩均税收不低于20万元;已开发利用面积不低于园区现有可利用面积的80%;原则上应具有当年度在建或拟建的省重大项目或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项目(包含储备类);两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风险评估等级为较低安全风险等级(D级)等条件。

园区调区后,须满足最低面积要求,即化工园区建成区连片面积在5平方公里以上,或者规划连片面积在8平方公里以上、建成区面积在3平方公里以上;专业化工园区建成区连片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上,或者规划连片面积在3平方公里以上、建成区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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